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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奕豐新聞中心
Yayifeng's main business
2021-03-18
2021-03-02
2月26日至27日,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赴湖北省、上海市調研碳市場建設工作。他強調,要把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我國新的碳達峰目標與碳中和愿景的重大宣示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從戰略全局認識和把握應對氣候變化目標任務,積極穩妥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
快訊!生態環境部:VOCs將設置為“十四五”空氣質量改善指標之一
2021-02-26
2月25日上午,生態環境部召開2月例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會由生態環境部新聞發言人劉友賓主持,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司長劉炳江介紹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以及2021年和“十四五”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并回答記者提問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全文公布!3月1日起,企業無證排污最高可罰100萬元
2021-02-01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為了加強排污許可管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條例》從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管理類別、規范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證的程序、加強排污管理、嚴格監督檢查、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排污許可管理工作予以規范。
一是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類別。《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二是規范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證的程序。《條例》明確了審批部門、申請方式、材料要求、審批期限,以及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條件和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的具體內容。
三是加強排污管理。《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并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四是嚴格監督檢查。《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監控、現場監測等方式,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濃度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等進行監督檢查。
五是強化法律責任。《條例》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責令限制生產、關閉等處罰措施和強制措施。對逃避監管違法排污的,與環境保護法規定的處罰措施作了銜接。
所有企業都將持證排污、按證監管,無證排污最高可罰100萬元
這意味著,今后所有的排污企業都將持證排污和按證排污。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部門將采取按日連續處罰,責令限制生產、關閉等處罰措施和強制措施。
《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依據《條例》,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撤銷其排污許可證,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2021-01-20
2015年《巴黎協定》設定了本世紀后半葉實現凈零排放的目標。習近平主席于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上提出了“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戰略目標,為中國下一階段的能源轉型和綠色發展指明了方向,也展現了中國踐行《巴黎協定》氣候行動承諾的決心。
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定,明年要抓好八項重點任務,其中包括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今天,我們一起聊聊碳中和、碳達峰的定義、各國的目標、企業實踐等。
生態環境部 |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2021-01-08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部令 第20號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黃潤秋
2021年1月4日
新業務開啟!《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正式發布,2月1日實施(全文收錄)
2021-01-06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2020年12月31日
政采新規:1月1日起,400萬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出爐
2020-12-30
今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主管預算單位要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一是小額采購項目(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
二是對超過前述金額的采購項目,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預留的采購份額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