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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中活性炭吸附的VOCs廢氣很多一般為常溫排放,正常情況發生火災的可能性較小,但活性炭為易燃物質,因此在活性炭吸附裝置設計過程中,應按照《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工業廢氣吸附凈化裝置》(HJ/T 386-2007)、《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6-2013)等規范考慮安全因素,設置溫度指示、超溫聲光報警裝置以及應急處理系統,主要有以下幾點:
?在吸附操作周期內,吸附了有機氣體后吸附床內的溫度應低于83℃。當吸附裝置內的溫度超過83℃時,應能自動報警,并立即啟動降溫裝置;
? 活性炭吸附裝置主體的表面溫度不高于60℃;
? 吸附單元應設置壓力指示和泄壓裝置,其性能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 污染物為易燃易爆氣體時,應采用防爆風機和電機。
比如以上海地區某醫藥行業企業VOCs治理工程設計案例為例,一般在工程分析中,活性炭對VOCs廢氣中有機物吸附效率按照 60%計算,經處理后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需要滿足《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表2 特別排放限值,甲醇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需要滿足上海市《生物制藥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373-2010)的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按嚴格 50%執行)、乙酸乙酯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及臭氣濃度需要滿足上海市《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1025-2016)要求,乙酸、丙酮、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乙腈和異丙醇的排放濃度需要滿足上海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1/933-2015)的排放限值。
所以,如果這類VOCs廢氣治理用活性炭吸附工藝要在上海要做成達標,根據《上海市工業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指引》,具體設計要滿足如下:活性炭吸附裝置實際有效的飽和吸附量約 0.16g/g,蜂窩活性炭吸附裝置的空塔速度為 0.8~1.2m/s,停留時間約 0.5~1s。
活性炭吸附裝置的裝填量、風量等均滿足技術指引的要求。為了保證吸附效率,建議每年更換 2 次活性炭,每次更換量為 0.225 t(含吸附的有機物)。同時,為預防可能出現的活性炭吸附效率顯著下降導致的非正常排放,企業擬購置便攜式非甲烷總烴檢測儀,每天在活性炭吸附裝置進出風口進行例行監測非甲烷總烴,如發現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顯著上升,吸附效率低于環評預設值時,立即暫停產生有機廢氣的相關作業,并安排檢修及活性炭更換,確保吸附裝置穩定運行后,方能繼續生產(當然,裝了VOCs在線另當別論)。同時,定期更換的廢活性炭主機溶劑,將作為危險廢物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處理,這點極為關鍵,因為危廢三噸入刑。